中共合肥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
校党〔2015〕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建设高素质的学生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省委、省委教育工委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加强教育培养为重点,以完善管理服务为基础,为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学生党员队伍提供保证。
第二章 切实加强学生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 加强学生党员教育培训。积极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健全学习教育制度,改进学习教育方法,创新学习教育手段,针对研究生、本科生等不同类型学生特点,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学生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注重集中学习与日常教育相结合、组织学习和自我教育相结合,学生党员每年参加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以重大节庆日、重要纪念活动、重要节点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利用小组学习、读书讲座、主题报告、知识竞赛、学习标兵评选等教育载体,激发学生党员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党员榜样的教育作用,通过选树先进典型,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影响学生党员。
第四条 拓宽学生党员教育培养途径。坚持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组织学生党员广泛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进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引导学生党员牢固树立宗旨意识,积极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级、社团、公寓、网络虚拟群体等学生事务管理服务工作,探索学生党员服务同学、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方式,注重教育寓于服务,服务体现教育。开展学生党员承诺践诺、志愿服务活动,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成立党员志愿服务队,推动学雷锋活动机制化、常态化,为学生党员加强党性锻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搭建平台。
第五条 合理设置学生党支部。加强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按照有利于管理、有利于参加活动、有利于发挥作用的原则,规范和理顺党员组织隶属关系,确保每个学生党员都能纳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的管理之中。学生党支部一般按年级或专业设置,研究生党支部还可按专业方向设置,积极探索在学生公寓、学生社团中设立党支部。合理控制学生党支部党员人数,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且不便于编入其他党支部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因实习实训或社会实践外出时间半年以上、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可建立临时党支部。党支部的设置、撤销、合并需经所在学院党总支审批,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严格学生党员党内组织生活。认真落实“三会一课”(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课)制度和组织生活制度,根据学生党员特点和需求,创新组织生活形式,丰富组织生活内容,积极开展开放式、互动式党内活动,进一步提高组织生活质量与效果。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结合每年一次的专题组织生活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引导学生党员发扬党内民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将民主评议结果作为对党员奖惩的重要依据。改进民主评议方式,注重听取群众意见,把老师、同学的评价作为评议的重要依据。健全学生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定期集中开展学生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严肃组织生活纪律,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党性分析不过关的党员,要及时进行批评帮助,妥善处置。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七条 及时转出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因特殊情况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党组织,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其间,符合转出条件的应及时转出。出国(境)学习的,组织关系应保留在学校党组织,出国(境)前,须提交保留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说明学习地点、时间、留学方式、联系方式、境内联系人等情况,经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批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组织关系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毕业生党员的入党材料与毕业生人事档案一并寄出,不允许党员本人随身携带入党材料。
第八条 严格审核转入学生党员入党材料。新转入学生党员应在3个月内将党组织关系转入所在学校党组织,最迟不超过6个月。接收单位党组织应对其入党材料进行审核,看其入党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程序是否规范、完备。审核合格的,及时编入党支部,保证其正常参与党的组织生活;经审核存在以下情况的,经所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学院党总支同意,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一)无法认定或违规发展的预备党员;
(二)未到转正期在原党组织提前转正的党员;
(三)无特殊原因超过六个月未转党组织关系的党员。
出现上述情况,学校党委组织部应主动与原单位党组织沟通联系,说明不予承认的依据。
第九条 严格管理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是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党员组织关系凭证由省委组织部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统一式样定点印制,学校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领取。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或销售。
第十条 严格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使用范围。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以内的,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应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外出时间较长的党员,可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由原学校党组织在他们中建立临时党组织并进行管理,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协助管理,也可以由原学校党组织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管理,学校党组织协助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权限。学校党委组织部是学校转入和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和组织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工作。
(一)省外转入的党员,应持有全国范围接转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出具的介绍信,抬头是“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干部处”,到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干部处报到,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干部处开具转到学校的介绍信,学校党委组织部接收。
(二)省内转入的党员,应持有全国范围接转组织关系权限或省内接转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出具的介绍信,抬头直接开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学校党委组织部接收。
(三)转出到省外的党员。学校党委组织部在上级党委组织部领取加盖上级党委组织部印章的介绍信,代上级党委组织部开往省外,转到党员所在单位的上级且具有全国范围内转接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
(四)转出到省内的党员。学校党委组织部直接开具介绍信,转到党员所在单位上级且具有全国或省内范围内接收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
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回执联”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向转出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党委回执,不层层回执。
第十二条 加强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的督促检查。学校党委组织部和学院党总支、学生党支部,每年在学生毕业、新生入学后的3个月内,要对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毕业生党员和新入学党员及时转接组织关系。对在转移和接收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党组织和党员,学校党委将给予批评教育,及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对短期在本校学习、外出学习和实习的学生党员和毕业后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党员,要纳入流动党员管理。探索新形势下学生流动党员的有效管理方式,保证学生党员无论流动到哪里,都能纳入组织管理,参加组织生活。对外出学习、实习的学生党员,学院党组织要在其外出前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外出期间及时向其通报党内重要情况,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教育管理工作。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校的,学院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学院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党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党组织将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加强出国(境)学生党员管理。学生党员出国(境)学习或办理其他事务,时间不超过半年的,其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如期返回后应及时向所在学院党组织汇报出国(境)情况,党组织要了解党员在国(境)外的表现情况,经审查确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的组织生活。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由本人提出保留党籍的申请,经所在党支部、党总支初审,报学校党委审批,党委组织部备案。按期回国后可恢复其党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须本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保留党籍的期限。无故逾期半年未与党组织联系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是预备党员的,学院党组织根据本人表现和我国驻外机构党组织的鉴定,可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第十五条 及时处置不合格学生党员。健全学生党员能进能出机制,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学生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并予除名。对理想信念不坚定、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学生党员,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不提交转正申请或预备期考察不合格或群众测评不满意的预备党员应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按照稳妥、慎重的要求,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不定比例、不下指标,认真执行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对被劝退和除名的学生党员,党组织和有关人员要做好思想引导等工作。
第十六条 规范党内统计工作。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党内统计工作的领导,构建和完善信息维护及时、日常管理到位的良好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党员党籍管理、组织关系接转、民主评议、党费收缴、流动党员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化平台。加强学校和学院两级党员信息库建设,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纳入到党员信息库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党员信息库数据维护制度、目标责任制度和检查考评制度,实现录入完整规范、数据真实准确的工作要求,做到党内统计结果的准确性、科学性、统一性和时效性。
第十七条 健全学生党员服务机制。学校各级党组织都是服务党员的主体,要构建上下联动的党员服务工作体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面服务和重点服务的统一,深入调查了解,区别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把现有的党建网络延伸至网络新媒体领域,把党的中心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相结合,进一步拓展党员服务空间、服务功能,提高党员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关爱帮助学生党员。强化服务理念,坚持从政治、思想、学习和生活上关心关爱学生党员,帮助解决学习、生活、就业等方面实际困难。通过教工党支部与学生党支部、党员教师与学生党员结对帮扶,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教工党支部书记、党代表联系帮扶学生党员等多种形式,经常进行谈话谈心,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做好心理咨询和疏导,听取意见和建议。特别注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心理困难、身体有残疾的党员和少数民族党员解决实际问题,让学生党员深切感受到组织的温暖,增强对党的事业的认同感、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
第十九条 保障学生党员民主权利。尊重学生党员主体地位,积极发挥党内民主,落实学生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帮助学生党员维护权益,拓展学生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途径,建立学校涉及学生权益的重大决策征求学生党员意见制度,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在公寓、社团、班级、学院和学校事务管理中的作用。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扩大选举工作中的民主。全面推行党务公开制度,健全党支部向党员大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制度,推行学生党员旁听学校党组织会议等做法,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切实维护党员权益。
第三章 做好学生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保证
第二十条 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学生工作部门、共青团组织等协同配合,学院党组织贯彻落实的学生党建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学校党委、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学生党支部相互衔接的工作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将学生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加强党校建设。加强党校师资队伍建设,强化教学管理,创新教学内容与形式,提升教育培训效果。党校校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或专职党委副书记兼任,一般由党委组织部长担任常务副校长并主持日常工作。设立二级学院分党校,分党校校长、副校长应由党总支的书记、副书记分别担任。聘请在学生中有影响、有威望的党员教师、党员专家、先进模范人物、离退休老同志充实学生党员教育师资力量。学校党委书记、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党委工作部门负责人要带头给学生党员讲党课、作形势政策报告。
第二十二条 健全保障机制。健全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学生党务工作人员,加强教育培训,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选优配强学生党支部书记,落实兼职学生党支部书记待遇。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聘任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队伍,发挥他们在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设立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学生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为学生党员开展活动提供必要场所,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学生党员实践服务基地。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媒手段,建好用好学生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网络平台。
第二十三条 建立激励机制。定期开展先进学生党支部、优秀学生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表彰。对在学生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懈怠、责任心不强、工作效率低下的组织和个人要批评教育,对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推动工作创新。通过召开学生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座谈研讨会等,及时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重视对涉及学生党建工作全局性、前瞻性、规律性问题的研究,依托学校基层党建创新项目建设、党建课题研究等平台,积极探索学校学生党建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不断加大工作创新力度,进一步提高学校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