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我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基层党组织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把学校建成高质量有特色的应用型本科院校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合肥师范学院基层组织(以下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经校党委批准设置的基层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直属党支部)以及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批准设置的党的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
第四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这一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对本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的各项决定、推进本单位各项事业科学发展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五条校党委根据各单位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设置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凡新设置或撤并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由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校党委审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新设置或撤并的党支部,须报组织部备案。
(一)党总支的设置:党员50人以上的,设置党总支,总支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设书记1人,教学院(系)党组织可设副书记1人。党员不足5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可设置党总支,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书记1人,可设副书记1人。
(二)直属党支部设置:学校直属单位党员50人以下,可设置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书记1人。
(三)党支部设置: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支部书记1人。
党支部应根据党员人数,本着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开展活动、有利于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研室、实验室等设置。机关、直属单位、后勤等部门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以与业务相近的部门联合设置党支部。学生党支部可以按照专业、年级、班级等设置,学生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或党小组。
按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将退休教职工党员编入党的组织,或单独设置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
第六条基层党组织委员会的产生
(一)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委员会由所属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二)基层党组织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报校党委批准;党支部应报所属的基层党总支批准。期限时间不超过一年。
(三)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根据党员数及学生党员发展情况,可以配备相应数量的组织员。
(四)基层党组织可设组织、宣传、纪检、统战、人才、青年、保密等委员。选出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及委员应及时报校党委批准。选出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及委员应及时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批准,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五)因工作需要,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可由校党委直接任命;教工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教研室(二级学院的系)主任担任,机关部门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部门领导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可以由辅导员、党员班主任担任,高年级的学生党员可担任学生党支部(党小组)书记(组长)。
第七条基层党组织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党员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党员监督。
第八条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应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党性强,修养好,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工作,熟悉高等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规律,作风正派,有较高的群众威信,有奉献精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任职时应有3年以上党龄,党支部书记任职时须是正式党员。双肩挑担任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党务工作。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九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单位重要事项。支持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做好单位干部的教育、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与行政共同做好人才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抓好中心组学习,开好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定期对党支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根据单位教职工及学生党员的实际,科学合理地设置、调整党支部;加强支部书记的选拔、培养、培训和指导工作;定期向党员报告工作和通报情况,听取党员的意见和要求。
(五)领导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与行政配合抓好本单位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保密和稳定安全工作。
(六)领导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充分发挥单位工会的作用,积极推进党务、政务公开,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七)协助学校党委做好统战工作,定期听取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他们在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条教职工党支部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布置党员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坚持条件,严格程序,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对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完成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交予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学生党支部要成为引领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级、年级、社团等事务管理,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等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在保证学生党员比例的同时不断提高党员发展质量。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六)完成党总支交予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二条基层党组织应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的学习教育体系,对党员进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以及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知识的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三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结合单位党员构成情况,创新党组织活动方式及工作形式,积极指导党支部开展特色活动,不断丰富党支部活动内容,提高党支部活动质量。
第十四条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单位的党员编入党支部,并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制定并落实单位的培训计划,充分发挥分党校的阵地作用,做好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经常性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制定单位发展党员规划和计划。注重过程和实效,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尤其要注重发展优秀中青年教师及优秀学生入党。坚持发展党员预审制、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履行发展党员审批程序,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坚持和完善党组织帮扶困难师生员工制度,推行党组织、党员服务群众承诺制度。
第十八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章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九条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第二十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紧紧围绕学校及单位改革发展的目标,联系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实际,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师生员工的思想问题与实际问题,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二条将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建立专兼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切实关心和爱护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为他们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第二十三条发挥行政系统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员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机制。
第二十四条逐步完善保障机制,为单位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支持。
第六章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五条坚持党管干部,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同本级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本单位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的委员会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
对科级干部的任免,本单位党组织与行政负责人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人选,由校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任免。
第二十六条坚持党管人才,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同本级行政领导一起,共同做好人才工作。贯彻人才强校战略,加强教育引导,关心人才成长,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大力营造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工作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校党委。
第二十八条加强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作的考核。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工作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院(系、部)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考核、届中考核和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