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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师范学院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暂行规定

编辑:屠家宝 核稿: 终审: 来源: 发布日期:2017-10-17 浏览量:

校党秘〔2017〕6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是党员身份的证明。党员从一个基层党组织转入另一个基层党组织,必须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第三条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四条 党员因升学、就业、调动工作、参军、挂职锻炼或其他原因外出,地点相对固定,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凭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党员因学习进修、讲学、科研、实习、单位委派离校等原因外出,地点相对固定,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一般应当凭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党员外出超过3个月,但具体时间、地点不确定的,应当凭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党员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第二章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权限

第五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是学校转入和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和组织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工作。学校党委组织部具有与安徽省委管辖的党委(工委、党组)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以及具有与全国范围内相互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与安徽省委管辖以外的党委(工委、党组)相互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权限在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

第六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不能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仅限于与学校党委(组织部)之间的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

第三章 学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七条 转入我校或离校的学生党员,应当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新生党员在转入党员组织关系的同时,发展党员有关材料应随本人档案在报到后1个月内转入。不能及时接转的,应向党组织说明情况;对入学后6个月内不向党组织讲明党员身份,无故不转移组织关系有关证明材料的,对其党员资格一律不予承认。

学生党员在学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间变动的,应到党委组织部办理办理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手续。

第八条 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或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党组织。确因特殊原因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党组织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其间,符合转出条件的应及时转出。

毕业生党员出国(境)学习的,组织关系应保留在学校原党组织,出国(境)前,须提交保留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说明学习地点、时间、留学方式、联系方式、境内联系人等情况,经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批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组织关系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章 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九条 调出或调入我校的教职工党员,应当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教职工党员外出在国内学习、培训、工作等时间在6个月以上,应当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时间在3-6个月以内,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临时组织关系。

第十条 经学校批准调离、辞职或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应当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暂无接收单位的,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或本人居住地党组织。

第十一条 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异地居住或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如离退休党员本人要求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入离退休后居住地党组织的,可以转移其组织关系。

第十二条 教职工党员在学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间调动的,应到党委组织部办理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手续。

第五章 出国(境)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第十三条 党员出国(境)学习或办理其他事务,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其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如期返回后应及时向所在党组织汇报出国(境)情况,党组织要了解党员在国(境)外的表现情况,经审查确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的组织生活。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由本人提出保留党籍的申请,经所在党支部、党总支初审,报学校党委审批同意,按期回国后可恢复其党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须本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保留党籍的期限。

第十四条 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党员,应在其出国、出境前办理停止党籍手续。停止党籍的出国(境)定居党员,回国后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对放弃外国国籍或长期居留权,并且表现好的可以重新申请入党。

第十五条 对出国(境)无故逾期6个月以上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过多方努力确实无法联系的党员,未经党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境)的党员,出国(境)时间超过6个月仍不提出保留党籍申请的党员,以及无故超过审批期限一年以上不回国且不提出延期申请的保留党籍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六章 党员组织关系的接收

第十六条 凡转入到我校工作、学习的教职工、学生党员,须在报到后2周内将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1个月内将党员档案等证明材料交党委组织部,办理相关手续。新生入学、教职工入职时,可将介绍信、相关材料交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再统一到校党委组织部集中办理。

第十七条 省外转入的党员,应持有全国范围接转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出具的介绍信,抬头是“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干部处”,先到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到,由学校统一到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干部处办理转接手续。省内转入的党员,应持有全国范围接转组织关系权限或省内接转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出具的介绍信,抬头直接开到合肥师范学院党委组织部,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接收。

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回执联”,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向转出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基层党委回执,不层层回执。

第十八条 校党委组织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审核新转入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否符合转移和接收权限规定,以及党员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认党员资格。

第十九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将党员编入一个党支部(党小组),完成党员信息登记和“党员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维护。每年年底整理汇总有关接收党员情况。

第二十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同时,必须进行党员资格审查,重点审查组织发展程序是否规范、党员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手续是否完备。如发现党员材料缺项、填写不规范的,应及时与原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予以补填或纠正。

在党员资格初审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党员资格待确认,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及时将党员档案及组织关系介绍信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复审:

1.未满18岁申请发展入党的;

2.党员材料存在造假、舞弊嫌疑;

3.发展党员的程序违反有关规定:异地入党,即在原学校上学时或应届毕业生毕业后,由家庭所在地的党组织发展入党;

4.新生党员入校后隐瞒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期满时回原单位党组织办理转正手续,再作为正式党员转入的。

5.其他情况难以确定党员身份的,学校党委组织部通过函调对党员资格进行复审,根据回函情况提出处理意见。3个月内无书面回复的,不予承认其党员身份。

第七章 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出

第二十一条 党员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员本人须了解报到单位党组织的名称(介绍信抬头、接受的基层党组织名称)及相关转接要求,向党支部提出转出申请,经党总支同意后,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手续。非特殊情况,不得委托代办。

第二十二条 转出到省外的党员,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到上级党委组织部门领取加盖上级党委组织部印章的介绍信,代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开往省外,转到党员所在单位的上级且具有全国范围内转接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转出到省内的党员,学校党委组织部直接开具介绍信,转到党员所在单位上级且具有全国或省内范围内接收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通常在毕业前以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安排专人到校党委组织部集中办理,包括汇总党员组织关系转出情况,填写并领取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核对、整理党员材料档案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跟踪核查介绍信回执反馈情况,确保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全部落实到位,并及时维护“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其中,集中办理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的,在9月底前将全部回执及《组织关系转出情况登记表》复印件送校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五条 党员要在组织关系介绍信上注明的有效期限内接转组织关系,因个人原因无故逾期不转者,其介绍信视为无效。其中超过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介绍信开出6个月以内,因工作改派、介绍信过期需要重新办理的,应持原介绍信,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核同意后,到党委组织部补办一次转出手续;若介绍信原件遗失,需提交书面说明,经进行批评教育后再予补转。在介绍信开出6个月后,不再予以办理。

第八章 接转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第二十七条 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凭证包括党员证明信和流动党员活动证两类。有党员持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到我校工作或学习的,接受单位要查明情况,将其编入一个党支部,如实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二十八条 学校有党员流动外出的,根据流动外出时间、地点,向所属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支部审查、党总支批准后,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暂行规定》(组织〔201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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