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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师范学院党费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屠家宝 核稿: 终审: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9-25 浏览量:

校党秘〔2017〕30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学校党费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贯彻<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情况定期公示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党费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三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四条 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每项党费支出,都要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批件齐全,手续完备。

第五条 党费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学校党费使用报销由组织部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费使用报销由书记审批,如一次性使用5000元以上的还需报分管组织部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学校党费以校党委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在学校党费账户下设立二级科目,建立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费分账户。党费不得与其他经费混存混放,不得用党费账户办理非党费存汇业务。

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学校党费。党费收缴、支出等有关具体业务,委托财务处进行管理。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费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党费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党费帐簿移交手续,并由主管领导亲自监交,由移交人、接替人、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盖章)。新接管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移交的帐簿,连续记帐,不得自立新帐。

第七条 党费收缴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并做好记录。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收缴党费的原始单据应妥善保管。

第八条 党费留存、回拨

基层党委可以直接留存党费,留存比例为党员交纳党费总额的30%,其余70%上缴学校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全额向学校党委上缴党费,校党委按照缴费总额的30%进行回拨,其中,离休干部直属党支部按照上缴的60%回拨。

第九条 党费定期公示、报告制度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向学校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全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接受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严格执行学校《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情况定期公示制度》,定期进行党费收缴公示。

第十条 党费检查

校党委组织部每年检查一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做好学校党费收缴情况的公示工作。对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与学校原有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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